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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房合同中部分条款咨询
  关闭时间:2009-03-07 09:52 
本人于2008年6月13日在辽宁省盖州市宝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处,建筑面积66.81m2,单价2248元,总造价约15万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我已经支付给开发商5万元,准备向银行贷款10万元。
但现在合同中出现了几个问题:
1、合同中第5款规定,“甲方承诺于2008年10月31日将该物业按照交楼标准交付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物业总价3‰的违约金。”但到目前(09年2月20日)甲方没有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期间与甲方协商赔偿问题多次都没有结果。请问:①作为乙方应该在办理按揭贷款前起诉甲方还是在办理后起诉(办理按揭贷款时间大约在09年3月中旬)。②假如胜诉,会不会存在执行困难这种情况,乙方能否得到合同所规定的赔偿金。
    2、在购房合同中有一个备注条款(得到甲方同意后签署,并不是所有购房者都有此条款)“如房价下调甲方承诺补偿”,目前甲方已经公开下调房价,本人所购买房屋价格由原来2248元/平方米,下调至1850元/平方米。本人提出按备注条款下调原合同中房屋价格至目前的1850元/平方米,并多次与甲方协商但甲方采取拖延的方法协商无结果。请问:①作为乙方应该在办理按揭贷款前起诉甲方还是在办理后起诉。②备注中所注明的“如房价下调甲方承诺补偿”的法律解读是不是说,如甲方下调房屋价格,那么甲方应补偿乙方下调部分的价格差。还有没有其它解读可能?
  咨询发布:宋旭 - 2009-02-20 09:51   

 解答 共 2 条 
 
1,你可以随时提起诉讼;2,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北京公司律师瞿凯俊 13371723502
解答:瞿凯俊律师 - 信誉指数: - 手机:13371723502 - 电话:13371723502 - 2009-02-22 12:18   
按照合同是可以起诉的。
解答:张明律师 - 信誉指数: - 点这里联系我 - 手机:13311571153 - 电话:010-64097966/77转851 - 2009-02-2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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