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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书
  关闭时间:2009-02-22 09:54 
行政赔偿诉讼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陆碧蓝,略
再审申请人:唐吉形,略

再审申请人:唐昊,略

再审申请人:唐凤娟,略

再审被申请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韦绍仕(县长)
再审申请人联系电话:13768410186  13036819295
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再审申请人因河池市中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也涉嫌受制于地方政府,不服(2007)河市行申字第4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07)河市行申字第4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指定某中院依法立案审理。
事实和理由
1994年9月8日,再审申请人自筹资金经申报自治区批准成立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以下简称县联会),并领取《广西农村合作基金会内部融资许可证》进行经营收益,再审申请人依法获得县联会投资主体资格成为业主,认真履行投资人职责,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并以家庭财产对县联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投资人权益。
1999年7月26日,国家政策调整,县联会被撤销,经县清产核资结果撤销当日县联会财产总额为34441161.08元。
1999年7月26日上午,再审被申请人都安县政府工作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县联会的所有财产后进行清产核资,至今9年多,县联会的财产一直处于查封状态,更为严重的是查封当时未出具任何查封财产物品清单,并命令再审申请人必须服从。
都安县政府明知再审申请人自筹资金成立县联会,行政时明显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破坏了清产核资工作的严肃性和政策性,超越法定职权,故意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做出惩罚性的制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截至2008年12月止应当赔偿申诉人的实际损失52223543.71元。
河池市中院认为,本案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都安县政府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主管是明显的错误,其实,本案既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排除条款,也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五类不可诉的事项,本案完全符合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都安县政府无限期查封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任何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司法审查,再审申请人有权提起诉讼。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再审被申请人查封申诉人的财产进行清产核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而实施的一次性适用的行为。本案,查封财产是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县联会的业主再审申请人,该行为对特定的相对人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实际的直接的法律关系,属于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再审被申请人侵占再审申请人的财产的事实客观存在。即使是非具体行政行为,也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再审申请人完全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1)具有原告请求资格;(2)具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4)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5)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6)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五、再审被申请人都安县政府侵占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在行政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行为。本案,都安县政府查封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是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生的,与清产核资的行政行为相关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再审被申请人无限期查封故意侵占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并非其行政主体的职权,也非其具体行政行为(清产核资)的内容。中央和自治区均没有规定或授权再审被申请人无限期查封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再审被申请人都安县政府是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任何超出法定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2001)行他字第10号规定,“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适用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另,河池中院送达立案通知书后迟迟不审理,八个月后才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涉嫌受制于地方政府。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依法经营收益,具有原告请求资格,完全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都安县政府的行为既是具体行政行为,又是事实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属于两个案件。都安县政府超越法定职权查封再审申请人的财产长达9年多,故意实施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依法撤销该查封决定并给予制裁。河池中院不予立案是明显的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河池中院(2007)河市行申字第4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指定某中院依法立案审理,判决撤销查封决定赔偿再审申请人的实际损失。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陆碧蓝、唐吉形、唐昊、唐凤娟
2009年2月8日
 咨询发布:tjx168zxcvbnm - 2009-02-0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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