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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问题。
  关闭时间:2008-03-10 08:56 
打听说欠款起诉时间只有两年。我的起诉时间已经过了。还有什么办法追要欠款么?对方给我打了这样一个条子

                    欠条
  和***拉草欠拉草款共计一万六百元。

                          ***

                                                 2001.6.9

这个条字打的也有点说不清,我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帮,请大家帮帮忙!
咨询发布:LEO - 2008-02-18 22:36   

 解答 共 11 条 
 
欠条还没有过时效,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解答:高夜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8 22:51   
已过诉讼时效。不过,可找债务人再换张欠条,即可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从换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最好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还款之次日起计算。
解答:黄志宏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8 23:26   
可以到法院起诉。

咨询热线(全国免长途费):(中国总机)4008100100或95001000转北京律师咨询或赵江涛
电话:   1303100867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 http://bjlawyer.xinwen365.com 
 
北京赵江涛律师
解答:赵江涛律师 - 信誉指数: - 点这里联系我 - 2008-02-19 08:11   
未过诉讼时效,因为没有写明具体何时归还,所以,法律最高保护20年。
解答:陆伟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9 09:08   
你好!新年好吗
详细看了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表示同情与支持
肯定过失效了,我在法院做法官审理案件近十五年,有明确的时间,时效就从此记起,都是这样处理的,如果没有时间包括还款时间,才是20年,或从你何时主张权利时起两年。
超过时效还是有办法受法律保护的,您的材料太简单,不知道你们期间具体的交往过程,具体情况不清楚,无法准确判断,不精确的回答,怕误导您,给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处于为您考虑,欢迎您来我所把详细情况说清楚或寄来详细资料。亲自到你那里为您维权也行,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解惑分忧,找出保护您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感谢您对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信任!
解答人: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  张  英:13439956639  办公电话:010-85892499 传真:010-85890499
邮编:100022             
乘车路线

路线一:乘30路、31路、608路、710路、721路、752路、754路、808路、847路、852路、973路、976路、984路、985路、988路、976路支线,到八王坟北站下车,过光辉桥沿通惠河北路辅路向东走约100米,即到大望写字楼D座一层
 驾车路线


路线一:从东三环国贸桥上往东盘,沿长安街沿线行300米出来走辅路,第一个红绿灯右转进入大望路,前行50米向左并线,即光辉桥下左转,进入通惠河北路辅路,前行100米,即到大望写字楼D座一层
解答:武绍智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9 10:24   
催要行为导致时效中断
解答:王厚忠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9 11:54   
未过诉讼时效。
解答:王春刚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9 12:14   
没有问题,起诉就行!
解答:倪振杨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19 12:37   
可寻求其他解决的策略,直接诉讼则时效已过。
解答:刘伯华律师 - 信誉指数: - 2008-02-20 07:37   
既然该条没有还款日期,应该从你主张之日起计算2年.故可以随时要求还款,没有过诉讼失效.我可以帮助你解决这个事情.详情咨询苏州李加刚律师联系电话13771932114.
解答:李加刚律师 - 信誉指数: - 点这里联系我 - 2008-02-20 08:48   
欠条还没有过时效,还可以到法院起诉。可找债务人再换张欠条,即可视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从换欠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最好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还款之次日起计算。未过诉讼时效,因为没有写明具体何时归还,所以,法律最高保护20年。
刘传甫,男 汉, 四川资中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现为重庆执业律师.《法律与生活》律师团推荐律师.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 经济法 海商法 合同法 担保 仲裁民商事法律服务.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破产以及金融证券公司等业务有很好的研究.代理了大量的离婚,劳动纠纷,工伤,交通事故案件。
 评价:(1)对法律条文有深邃的理解和把握.能准确将法律贯通实践.(曾以高于国家最低录取标准近70分的优异成绩获得国家司法考试资格证).
(2)对理论有很前瞻的运用和独到的见解.(曾以优异的成绩公费就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口号:没有我无“法”应对的!
电话13983009455.
邮箱chuanfu110@126.com.
QQ511987187
博客:http://blog.163.com/chuanfu110@126
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刘传甫
        卡号:6222 0231 0000 0019 690
解答:刘传甫律师 - 信誉指数: - 点这里联系我 - 2008-02-2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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